十八條 電力建設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制度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技術性能和安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次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回轉、變幅、行走等機構安性能檢查。
二、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鈎、抓鬥等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6.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停用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三、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鈎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性能等;
2.軌道的安狀況;
3.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狀況。